身份證號碼:132624196205171025,
電話:13463679072。
被控告單位及被控告人員: 東三家村委會“以租代征”我家耕地,非法倒賣、牟取暴利。
涉嫌捏造事實、提供偽證證人:平泉鎮政法委書記王海波、東三家村書記兼村主任程志勇、東三家村助理王亞軍。
涉嫌非法拘禁無辜百姓的執法機關平泉市公安局:宋建福局長(法人),經辦責任民警:武文友(橋東派出所所長)、單鵬翥(橋東派出所副所長)、張清華、張燕。
控告事項因平泉鎮東三家村村委會將我家的耕地“以租代征”,非法倒賣土地,牟取暴利。
而地方政府不僅不解決問題,還包庇縱容犯罪人,無奈的我被迫依法逐級上訪至京。
為阻止我依法維權,以“莫須有”的“擾亂首都單位秩序、尋釁滋事、越級上訪”等罪名,對我栽贓陷害,實施打擊報復,非法拘留了我十五天。
事實與理由因1994年東三家村村委會,將我家的耕地“以租代征”,非法倒賣土地,牟取暴利等違法亂紀行為之事未得到解決。
我從縣、市至省逐級依法上訪,可這三級政府不僅不解決問題,還包庇縱容犯罪人,無奈,我只好赴京上訪。
我不存在越級上訪。
我遵紀守法、合情合理地到國家指定的相關部門窗口遞交投訴材料,不存在擾亂任何單位,以及首都單位在內秩序行為。
我在上訪維權的過程中,從來未受到過相關安保人員的勸告與訓誡。
也從未與任何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爭吵等過激行為。
不存在擾亂首都單位秩序與尋釁滋事。
涉嫌捏造事實、提供偽證,導致我被非法拘留的證人:王海波、程志勇、王亞軍等人,正好又是非法攔追阻截我正常信訪的領導干部。
其偽證能信不?其作偽證的《詢問筆錄》均可證實。
平泉市政府相關責任領導干部,在處置控告人劉淑霞依法維權之事上,實施攔追阻截、非法拘禁、非法拘留等打擊報復的行為,已經嚴重違背了中央政法委三令五申的《規定》: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群眾正常上訪,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…責任者,給予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或者撤職處分”,違犯了《憲法》與《信訪條例》等法律之規定。
控告請求:1、依法撤銷錯誤的平泉市公安局:《平公(橋)行決字(2021)00170號》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決定。
2、依法撤銷錯誤的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《(2021)冀 08 行終 181 號行政判決書》之決定。
3、依法追究涉及本案的相關責任領導干部涉嫌濫用職權、瀆權瀆職、栽贓陷害、打擊報復、枉法裁判等違法亂紀的法律責任。
4、依法合理賠償控告人劉淑霞由此受到傷害的一切損失。
我有平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協議書和平泉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書,已經給我解決了占地補償款,足以證明平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我15天的事實違法(平泉市公安局平公(橋)行罰決字(2021)0017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)。
特別是“張燕”的名字是事后粘上去的;還有12號沒有抓到我核實,就已經把拘留我的手續辦好了,屬于先斬后揍、程序嚴重違法的事實。
請求上級領導、主管部門立案查處,深表感謝!此致禮
控告人:劉淑霞
身份證號:132 624 1962 0517 1025
聯系電話:134 6367 9072
2022年 5 月 12 日
附資料證據